律师解析: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中,关于保证责任的规定存在着如下几项重要的限制: 第一,依据不同的情形,保证措施可以被区分为一般保证以及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形式。 如果当事人之间对于保证方式这一事项并未进行约定或者存在表述不清的情况,则应当遵循普遍原则,按照一般保证来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 第二,关于保证期间的设定方面,如若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和债权人未能确立具体的保证期限,那么该期限将自动计算为主债务履行完毕之日起往后推算六个月; 而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而言,如果保证人和债权人未能就保证期间达成共识,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完结之日开始,在随后的六个月时间里要求保证人负担起保证责任; 第三,保证范围包括了主债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乃至实现债权所需的各项费用等方面。 然而,如果保证合同本身对此作出了其他约定,则应按约定执行; 最后,如果主合同有所变动且未经保证人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这可能会导致降低甚至豁免保证人所应负有的保证责任。 |